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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Problem solving
问: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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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第一项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不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详见《企业所得税法》第16条,第三款;《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条。
发布时间:2024/8/27 12:3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