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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是如何界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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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享受“六税两费”减免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一般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如,A公司是2021年度设立的企业,2023年4月份完成企业所得税2022年度汇算清缴,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则A公司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可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需要注意的是,税法对没有汇算清缴数据的新设企业,给出了特别规定: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对于新设立当月即按次申报的,则根据设立时是否同时符合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来判断是否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如,B公司于2022年6月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12月1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3月31日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分别为280人和4500万元。B公司在2023年4月10日申报2023年3月的资源时,如何判断可否享受“六税两费”减免呢?根据上述规定,B公司可采用4月的上月末,即2023年3月31日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两项条件来判断。其两项数据(分别为280人和4500万元)未超过300人和5000万元的标准,因此,B公司于2023年4月10日申报2023年3月的资源时,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来源:上海市财政局网站
发布时间:2023-10-24 9:17:17